國務院辦公廳14日公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提出,我國將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確保今年年底前“每個應設村衛生室的行政村都有1所村衛生室,每個村衛生室都有鄉村醫生”。 在中國政府網刊載的這份文件明確了鄉村醫生職責,要求將村衛生室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新農合)門診統籌實施范圍。另外,這份文件還就完善鄉村醫生補償、養老政策,健全培養培訓制度,規范執業行為,強化管理指導,提高鄉村醫生服務水平等作出了規定。 《指導意見》規定,鄉村醫生(包括在鄉村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主要為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包括在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鄉鎮衛生院的指導下,按照服務標準和規范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協助專業公共衛生機構落實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按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使用適宜藥物、適宜技術和中醫藥方法為農村居民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一般診治等。 根據《指導意見》,鄉村醫生必須具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執業(助理)醫師證書,并在衛生行政部門注冊并獲得相關執業許可。在村衛生室從事護理等其他服務的人員也應具備相應的合法執業資格。嚴禁并堅決打擊不具備資格人員非法行醫。 《指導意見》還就加強鄉鎮衛生院對村衛生室的業務指導和管理、提高村衛生室信息化水平等作了明確的規定。 《指導意見》要求村衛生室執行基本藥物制度的各項政策,實行基本藥物集中采購、配備使用和零差率銷售。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藥物,基本藥物由鄉鎮衛生院負責供應。 這份文件規定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納入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并將村衛生室收取的一般診療費和使用的基本藥物納入新農合支付范圍,支付比例不低于在鄉鎮衛生院就醫的支付比例。 (責任編輯:Doctor001) |